近日,省药监局与省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疫苗委托储存配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资质要求、全程追溯、能力评估、首营资料电子化等四个方面规范疫苗委托储存配送行为,旨在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监管,确保疫苗委托存储配送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的资质要求,强调接受委托储存配送疫苗的企业必须符合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满足疫苗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达不到疫苗储存配送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备案。
《通知》要求受托企业应严格执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实时采集疫苗出入库数据、温湿度等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在委托储存配送前,必须对受托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签订委托协议;鼓励企业自建系统或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疾控机构可直接登录疫苗配送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查询疫苗储运过程中温湿度信息并留存备查。
下一步,我省将持续加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健康权益。(记者舒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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